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作者:朱晓喆意思表示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规范性意思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治研究

《法治研究》(CN:33-13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研究》侧重以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特色。以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治实践、促进依法治国为办刊宗旨,主要面向法学院校、政法部门,以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