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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中的善意相对人保护

作者:朱广新法人非法人组织善意相对人代表权限制法人登记可撤销的决议

摘要:善意相对人保护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的结构性问题。《民法总则》对此在三方面作出了规范。代表权限制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1条)克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局限性,规范结构更为清晰。登记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5条)属于新增规定,对其应作广义理解,其不仅适用于应登记事项而未登记或未作变更登记,而且适用于登记不实或错误。决议撤销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85条)亦为创新立法,其与第61条规定源于同一法理。三种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皆旨在保护相对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制度及代表人制度的抽象信赖(系统信赖)。这些规定中"善意"概念在法律适用上应理解为推定的善意,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证明相对人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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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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