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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事犯还是行政犯——澳门立法的启示及借鉴

作者:潘星丞法益刑事犯行政犯澳门立法

摘要:传统罪作为刑事犯,被质疑“法益阙如”,但立法者却未将之“除罪化”.罪法益只能是国家法益,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犯而非刑事犯.澳门刑法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刑事犯罪的法益表面上属社会法益或个人法益,但其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却倾向于国家法益,这表明传统罪是“法益错位”,而非“法益阙如”.应进行立法修改以完成“法益转向”,同时建立配套制度以防止罪转化为行政犯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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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法治研究》(CN:33-13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研究》侧重以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特色。以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治实践、促进依法治国为办刊宗旨,主要面向法学院校、政法部门,以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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