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永明聚众性行为淫乱道德性权利
摘要:我国刑法对聚众淫乱罪的处罚无法解决秘密进行的该行为与侵害公众道德情感、公共秩序的逻辑关系,也无法应对聚众不为罪的现实。通过对性的文化考察,禁欲主义是基本的传统立场.但也有性享受之事实一直存在的相反悖论.这体现出性快感和性罪恶并没有联系.现实上聚众性行为以各种方式存在着。性观念的转变和性权利的确立是秘密聚众性行为非犯罪化的条件。从分层次的道德来看.反对聚众性行为属于无法内化为法律之愿望的道德事项。作为典型的道德语言.“淫乱”一词标识着价值判断.其无法精准描述“聚众性行为”的词义。以性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看.秘密且合意进行的聚众性行为并没有突破性权利行使的底线.因而刑法惩罚的仅仅应是公开进行的聚众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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