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聚众淫乱罪的历史、现状及未来

作者:高永明聚众性行为淫乱道德性权利

摘要:我国刑法对聚众淫乱罪的处罚无法解决秘密进行的该行为与侵害公众道德情感、公共秩序的逻辑关系,也无法应对聚众不为罪的现实。通过对性的文化考察,禁欲主义是基本的传统立场.但也有性享受之事实一直存在的相反悖论.这体现出性快感和性罪恶并没有联系.现实上聚众性行为以各种方式存在着。性观念的转变和性权利的确立是秘密聚众性行为非犯罪化的条件。从分层次的道德来看.反对聚众性行为属于无法内化为法律之愿望的道德事项。作为典型的道德语言.“淫乱”一词标识着价值判断.其无法精准描述“聚众性行为”的词义。以性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看.秘密且合意进行的聚众性行为并没有突破性权利行使的底线.因而刑法惩罚的仅仅应是公开进行的聚众性行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治研究

《法治研究》(CN:33-13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研究》侧重以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特色。以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治实践、促进依法治国为办刊宗旨,主要面向法学院校、政法部门,以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