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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及其对大陆立法的启示

作者:周圣佑台湾地区原子能委员会

摘要: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以专门立法形式确立了地区核能损害赔偿的法治基础。其立法经历了《维也纳核损害责任公约》倡议、《原子能法》探索和《核子损害赔偿法》颁布实施三个阶段,在归责原则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经营者责任、最高赔偿限额、责任保险、原子能委员会设置等问题作出了详尽制度安排。未来,我国大陆地区应借鉴吸收其经验,积极推动核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进程,强化“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营运单位责任,健全赔偿责任限额和营运保险制度,加强核事故调查委员会组织建设,以保障核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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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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