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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林远超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大陆法系担保物权法律规定动产质权传统方法动产担保担保债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动产债权人第三人设定法定占有民法要件作为权利

摘要: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至于动产,在担保物权方面,只可设定以移转占有为要件的质权或在特定情况下发生法定的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物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一定条件下,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其在实务中较为少见,故不具有重要性,而动产质权,作为动产担保的传统方法之一,系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可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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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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