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洪海; 邱春艳检察院抗诉无罪首例不起诉决定书一审判决中级法院河南省
摘要:案情回放1997年3月,河南省鹿邑县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乡农民胥敬祥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原判决。2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2005年3月15日,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胥敬祥当日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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