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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为何选择这三案

作者:检察日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被害人陈述指导性案例言词证据违法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情节恶劣

摘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涉及的三个案例均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典型案例1: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要旨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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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

《方圆》(CN:11-579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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