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丽丽; 陈丽岩; 郭建禾附条件不起诉秦皇岛市少年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刑事检察未成年人第一中学
摘要:“感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官对我儿子的帮教,让他变得更懂事了.”近日,在不起诉宣布会上,庞某的母亲感激地说. 庞某原是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第一中学的学生,因与同学在宿舍发生纠纷,动手将同学打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并有悔罪表现,秦皇岛市抚宁区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2日对庞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附十个月的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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