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士海; 汪彦法院判决执行情况禁止令缓刑考验期督查食品生产检察院矫正人员
摘要:“喂,请问你是刘飞(化名)吗?我们是区检察院的干警,请立即到你原来经营的小吃店来……”7月22日上午,在一家正在经营的小吃店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丁万林拨通了社区矫正人员刘飞的电话.2015年12月,刘飞因在自己销售的包子里添加有毒添加剂,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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