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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了”与“罪了”

作者:逄政主观方面刑事责任罪名刑法醉酒

摘要:我国刑法对不同罪名主观方面的考察又可以剥离出不同的层次,“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能也不宜成为解决“醉了”一贴即灵的狗皮膏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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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

《方圆》(CN:11-579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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