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委托经营幼儿园食堂监管总局自营方式中小学卫生健康具备条件
摘要:教育部办公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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