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幸芳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独创性可固定性
摘要:随着体育赛事商业价值不断攀升,赛事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同时,与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的侵权也越发严重,主要表现为侵权方式多样、规制难度加大,亟待提升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规制能力。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一致认可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争论于作品与制品之间,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对于体育赛事节目规制与保护的具体方式仍众说纷纭。本论文在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可固定性等基本属性基础上,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是《伯尔尼公约》“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表达的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类型的作品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产业利益需求。未来立法,确立“视听作品”的概念,更能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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