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宇frand承诺标准必要专利预约合同单方法律行为
摘要:FRAND 承诺可谓是法学上的发现。通过解构 FRAND 承诺,发现其核心要素与意思表示要素相契合,应是意思表示。目前学界认为 FRAND 承诺的法律性质为利益第三人合同或单方法律行为,但细究起来,这两种学说都有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冲突的地方,故无法将其法律性质定义为利益第三人合同或单方法律行为。FRAND 承诺并不会产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故 FRAND 承诺非为法律行为,仅仅是一个意思表示。FRAND 承诺的法律本质是以“公平、合理、无歧视”为条件与标准实施者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要约,标准实施者承诺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产生预约合同关系。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标准实施者的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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