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珺信息交换反垄断协同行为信息交换协议
摘要:信息交换的正反两面竞争效果要求反垄断法慎重考虑信息交换的规制制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还没有对信息交换进行系统规制,而欧盟和美国对信息交换的规制比较完善且各有特点。我国应当在详细分析欧美规制路径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制定合理完善的信息交换反垄断规制制度。具体说来,我国应当采严格规制的立场,在垄断协议框架下认定信息交换可以促进价格固定等其他协同行为以及信息交换本身可以构成垄断协议。在认定信息交换促进其他协同行为时,应以是否能认定交换双方存在意思联络作为认定标准。同时在认定信息交换时,应考察市场结构和交换信息特征等因素,正确评估信息交换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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