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俭网络转播权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定许可
摘要:网络转播产业的新兴引发了互联网平台对广播信号的需求。现行禁止式的设权模式无法平衡信号著作权人与广播组织权在客体层面、设权模式层面以及利益分配层面的冲突。通过分析禁止式设权模式的缺陷与专有权模式的合理性,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广播组织拥有对信号转播的授权性权利。转播信号之价值在于信号内容,内容权利人作为著作权人当然的成为网络转播市场的利益分配主体。法定许可制度具有简化授权流程、促进知识增值、运行经验丰富之优势,建议修订广播组织权法律条文,应用转播法定许可制度以期实现二者利益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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