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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专利许可行为的欧盟竞争法规制及其启示

作者:杨莉萍拒绝专利许可行为欧盟竞争法规制

摘要:专利权人有权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然而在例外情形下拒绝专利许可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滥用行为.一般情况下专利权本身并不构成核心设施,然而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本身的特殊性,权利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拒绝专利许可行为,欧盟并未采取核心设施原则,而是采取较为宽松的例外情形原则,并在一系列案件中经历了由宽松向扩张适用的转变过程.标准必要专利情形下,欧盟认为权利人所承担的FRAND许可义务本身即构成一种例外情形,因此其拒绝许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新时代为促进创新、保护竞争,基于欧盟的经验借鉴,建议我国采取例外情形原则规制拒绝许可专利行为.首先,立法上通过修订《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7条规定、修改《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15条关于的规定确立例外情形原则.其次执法中应当明确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规制企业拒绝许可行为的前提,分析例外情形原则的构成要件及是否具有正当化的抗辩理由.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核心设施承担着FRAND许可义务,违反FRAND许可即构成了一种“例外情形”,应当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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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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