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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以实现FRAND条款的目的为导向

作者:刘影frand条款单方法律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摘要:在解释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时,各国司法实践做法不同。我国倾向于将FRAND条款解释为单方法律行为,这主要是基于"本来的思考方法",也即仅从FRAND语义角度来推定其法律效果。这种方法下的解释论由于缺少FRAND条款作为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目的导向性,造成FRAND条款在促进专利许可市场交易这一功能效率上的丧失,致使FRAND条款的目的不能被实现。因此,在解释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时,有必要从"本来的思考方法"转换至"机能的思考方法",引入FRAND条款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政策的目的与功能这一视角重新加以审视。本文认为,宜将FRAND条款解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SEP权利人由此负有以FRAND条件进行交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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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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