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岩; 赵纵洋信息网络传播权非法经营额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适当性
摘要:快播公司通过快播流媒体点播平台传播侵权影视作品的行为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避风港规则不能成为快播公司免责的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市场授权中间价格认定非法经营额的方法,值得进一步商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快播案的执法方式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提升了法律实施的效率,但因行政执法的先天缺陷,并不具有普遍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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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CN:11-322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电子知识产权》杂志全面介绍了知识产权法律信息、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探讨现实中最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交流国内外知识产权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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