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博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整体比较混淆标准创新标准
摘要:我国目前判定外观设计侵权主要是依据"整体比较"标准,判定的重心是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让一般消费者发生混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整体比较"标准开始显露很多局限,为了弥补该标准的不足,有的学者将目光投向了"创新标准"。创新标准将判定的重心放在了授权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在创新部分的比对上。这一标准解决了"整体比较"标准面临的一些理论困境,但是同样存在一些不足。面对两种标准各自的优势和不足,我们应该在坚持整体比较的框架内充分吸纳创新标准的精髓,对"整体比较"标准进行必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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