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晖; 蒋秀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稻注册商标食品工业纠纷标引中级人民法院总公司
摘要: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9月28日,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通过受让方式依法获得了“稻香村”注册商标。2002年10月28日,该公司与被告一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被告在许可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商标。约定使用期限到2014年。后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该注册商标,成为“稻香村”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2005年1月25日。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根据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约定,被告一在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必须保证所使用商品的质量,否则许可方有权取消其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