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春玮商标权维护法庭中国市场注册登记子公司深圳市
摘要:原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诉称,其“PLAYBOY”,“花花公子”及“兔头图形”等品牌经过商标注册登记后,于1986年进入中国市场。1991年原告授权香港预发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国总.经营PLAYBOY“花花公子”品牌的服装、鞋类及皮具等产品。被告深圳市新派花花公子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并以被告美国新派花花公子中国总的名义在中国开展业务。被告美国新派花花公子公司以受让的方式获得了第893419号“HIWELL及兔头图形”和第953409号“PEARLBOY”商标.并许可被告深圳新派花花公子公司及被告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使用涉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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