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惠珍商标合理使用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制度商标所有人汽车零件行为特征
摘要:本文主要涉及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商标合理使用应包括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中又包括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限于篇幅和案例涉及的内容,本文主要论及商业性合理使用。被告辩称在汽车零件上标示“FOR VOLVO”是合理使用。本文根据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引介和分析.对被告的行为特征进行了剖析。认为合理使用应以不引起混淆或误认及不引起联想为界限,被告突出使用“VOLVO”商标,隐匿自己名称、商标。有使消费者误认或联想到商品与商标所有人之间有某种联系的可能.被告的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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