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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少女演唱组合“高原红”侵权案有结果

作者:李思高原演唱组合少女藏族侵权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九寨沟县经济损失专有使用权

摘要:原告九寨沟县印象九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泽旺娜姆、尕让卓玛系该公司组建的藏族少女组合“高原红”成员。依据演艺合同,原告拥有“高原红”名称的专有使用权。二被告离开“高原红”组合后,组建了“阿佳·高原红”组合。因为“阿佳·高原红”与“高原红”名称近似.且二被告在“阿佳·高原红”网站上宣称“高原红”组合已改名为“阿佳·高原红”,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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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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