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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的勤勉义务——从一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谈起

作者:张晓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纠纷案勤勉义务被许可人独占实用新型专利销售行为电器厂提成费电气控制

摘要:一、基本案情 李克昌与彭浦电器厂于2001年6月19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实用新型专利“一体化建筑消防电气控制柜”国内独家许可给彭浦电器厂实施。合同3,1条约定:本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人门费为105万元,另加销售额提成费5%。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七天内,乙方(彭浦电器厂)向甲方(李克昌)支付人门费的26.666%(28万元),余下73.334%(77万元)的人门费在本合同产品自销售行为发生日起,按合同总价款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支付2%的入门费.直到入门费支付完毕为止。同时,提成费自销售行为发生之日起,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目前从销售额中按实收额,乙方向甲方支付5%的提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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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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