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京霞竞业禁止义务违反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竞争关系信息技术工资总额
摘要:原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11月,原告与被告杨女士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被告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内具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单位任职,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离职前一年实际获得工资总额二分之一的补偿费。2004年8月5日被告离职后即前往与原告同行业且有竞争关系的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任职。原告获悉后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将杨女士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