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朝法漫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丁聪漫画家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方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标志性杂志社
摘要:原告丁聪诉称,其在创作漫画作品时.一惯采用“小丁”的署名方式,此种署名方式已经成为原告所独有的标志性的风格,他人在使用原告作品时应当尊重这种特别的署名方式。被告《家庭医药》杂志社将原告惯用的署名“小丁”改为“丁聪”,并在使用原告作品时,进行了多处删减和添加.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故原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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