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同云; 章晓英美国电影审查制度电影分级制度官方审查审查标准
摘要:电影在诞生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在美国一直没有获得像言论那样受司法保护的地位。1915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电影放映“纯属商业行为”,不能被视为“新闻媒体的一部分或公共舆论之工具”。电影因此无权享受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而须接受州、市政府的预先审查。为抵御更为严格的官方检查,影业的自律审查应运而生。一个世纪以来,美国电影工业始终受到以行业自律为主、地方政府官方审查和宗教团体施压为辅的三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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