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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后期下河地区的水环境与赋役体制改革

作者:肖启荣水环境赋役体制下河地区明中后期

摘要:明嘉靖以来,由于水环境的恶化,下河地区的州县普遍面临赋税征收的困难。府、巡按一级的官员,根据水环境与水利系统维护的差异性,一方面蠲免受水之高邮、宝应、兴化、泰州等州县的部分赋税。另一方面,自正德年间始,将受水患最为严重之兴化县的部分赋税调剂至泰州、江都、如皋等滨江州县,试图通过在州县之间的调剂完成赋税的缴纳。这一措施虽然得以短暂的推行,但是却损害了被额外摊派赋额州县的利益,万历初即无法延续,只得采用钞关船税银、支修河夫银、仓稻米、漕折银、赃罚银等田赋之外的其他经费筹措方式。兴化县最早采取田地清丈、整顿里甲体系的措施,进行赋税征收体系的调整。嘉靖、万历时期,泰州、如皋施行民灶分征,其目的皆是控制更多的可缴纳赋税的田地与户口,整顿赋税征收的秩序,缓解完纳赋税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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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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