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丙新类型事实规范合意
摘要:在法律本体问题上,纠缠于自然法与实证主义很难获得成功.法的实践理性特征要求我们必须在法之运行的动态过程中寻求关于法的答案.在这一视角下,以法律现实化过程为脉络,吸纳法律论证理论的合理成分,我们发现,以类型思维,在法官"目光来回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基础上,实现法律共同体最大程度的合意,这就是真正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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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CN:37-1062/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东岳论丛》立足山东,面向全国,团结新老作者,扶持理论新秀,倡导学术民主,鼓励探索创新,既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又注重应用性研究;既重视传统学科,又重视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既重视研究社会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又重视突出山东地方特色,具有学术性、导向性、前瞻性、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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