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一则转让行擅自删除原信用证条款纠纷案分析

作者:陈卫华可转让信用证转让证转让行ucp600第38条g款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摘要: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行如果违反UCP600第38条g款,依据第一受益人单方指示,在转让证中删除原证条款,很可能使自己陷于对第二受益人的损失履行赔付义务的被动局面中。因此,转让行应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分析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审慎处理业务,有所为有所不为。而对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第二受益人而言,除了恪守"相符单证"的原则外,还应仔细甄别单证以外的包括第一受益人和转让行在内的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对外经贸实务

《对外经贸实务》(CN:42-111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对外经贸实务》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是一本服务各级各类涉外经贸企业、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科研单位、图书情报部门和外经贸院校的学术性、专业性和实用性的期刊。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