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倩买卖合同ucp500第39条应用商品数量工业制成品合同标的物国际贸易
摘要:具体明确的订立合同条款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在一些大宗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交易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物自身的特性,在规定其商品数量时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机动幅度”的概念,即所谓的“弹性条款”。虽说这种对商品数量约定的“幅度”是“机动”的,但却应该是具体明确的。即使合同未订明数量的“机动幅度”,国际惯例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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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实务》(CN:42-111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对外经贸实务》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是一本服务各级各类涉外经贸企业、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科研单位、图书情报部门和外经贸院校的学术性、专业性和实用性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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