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婷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应用国内案例销售合同交货条件cif条件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
摘要:2004年3月,我国广东省的 A公司(卖方)与上海的 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废钢铁样品的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条件遵守《INCOTERMS 2000》CIF条件.货物的总重量为 12,000,000MT,在 12到 24个月内分四批均匀交货,装运港为土耳其某港口,目的港为中国上海,结算方式为买方在买方银行开立无条件保兑跟单信用证,凭卖方提供的“可议付”清洁已装船空白背书提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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