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白俊勇互联网实时转播广播权广播组织权
摘要:具有独创性的电视直播节目构成作品,未经许可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侵犯作者著作权。电视台对其制作的直播节目享有著作权,同时享有对其直播信号的广播组织权。如果电视台并非节目制作者,且未获得受让权利或获得独占许可,其对该节目并不享有著作权,只对其直播节目的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针对任何未经许可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均可以侵犯广播组织权为由获得救济。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电视研究》(CN:11-3068/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电视研究》指导和实用性电视理论性刊物。辟有电视与法、新闻广角、电视剧论坛、文艺星空、环球新视野、管理透视、创作手记、收视纵等栏目。读者对象为电视工作者、文化宣传工作者、大专院校新闻和电视专业师生及广大电视爱好者。全国广播电视优秀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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