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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承担拔除引流管的举证责任

作者:李晓梅被告原告举证责任引流管证据规则出院法律事实医师举证能力法院

摘要:引流管由谁拔出原告贾某,因患右乳腺癌于2001年3月7日至被告徐州某医院住院治疗,于3月9日行右乳腺癌根治术。术后,右下肋部留有2根引流管,分别为硅胶管和乳胶管。原告出院前,由被告医师拔出一根引流管,由原告带另一根引流管出院。手术记录及出院记录中虽对住院期间被告医师拔除其中一根引流管,另一根由原告携带出院有记载,但未明确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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