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妮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法律监督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法律监督职能
摘要:一、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院原先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这将直接导致检察机关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检察院该何去何从,未来的出路在哪里?在这些背景之下,由检察院负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是对宪法的实施,落实了检察院在环境问题上依法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二是对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明确了检察院在公益诉讼领域努力的方向;三是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院对自己工作的创新发展方向。同时,《决定》也为学界在检察院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争议进行了明确。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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