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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误读“重大违法行为”险些酿错

作者:罗培新; 徐凌婕重大违法行为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误读

摘要:有些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友行律师未能细致研读规则,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能区分违法行为与重大违法行为,甚至误认为,只要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违法行为,就会遭到上市否决。基于此种误读误判,他们就倾向于尽可能少披露甚至不披露违法行为,甚至将违法行为遭到的处罚另作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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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董事会》(CN:32-174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董事会》杂志致力于中国公司基业常青,以商业顶层的政治和智慧,洞察全球治理潮流、透视中国政经大势、解读公司高层政治、提供本土原生案例;以全球视野审视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和董事会建设问题,为企业高层战略决策、管治体制机制创新、增进优秀竞争力,提供最新理念和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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