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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亟须优化

作者:梅慎实; 谢江东; 梁昕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债权人会议有担保债权共益债务破产债权

摘要:《破产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借款债权绝对劣后于有担保债权的解释过于僵化,不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也不能满足重整融资的现实需要。在重整融资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系上,应赋予当事人和法院有条件地调整重整融资债权在破产清偿的顺序,能够较好促进企业的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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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董事会》(CN:32-174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董事会》杂志致力于中国公司基业常青,以商业顶层的政治和智慧,洞察全球治理潮流、透视中国政经大势、解读公司高层政治、提供本土原生案例;以全球视野审视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和董事会建设问题,为企业高层战略决策、管治体制机制创新、增进优秀竞争力,提供最新理念和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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