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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的履职“红线”

作者:王倩; 罗培新勤勉义务内部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中介机构

摘要:独董在发现公司未如实或未按期披露报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例如独董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方式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也可与交易所、证监局沟通,阐述公司的违法行为;独董不能仅限于提醒上市公司董秘等,应当及时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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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董事会》(CN:32-174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董事会》杂志致力于中国公司基业常青,以商业顶层的政治和智慧,洞察全球治理潮流、透视中国政经大势、解读公司高层政治、提供本土原生案例;以全球视野审视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和董事会建设问题,为企业高层战略决策、管治体制机制创新、增进优秀竞争力,提供最新理念和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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