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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式合伙≠内部人控制

作者:吴国鼎万科内部人控制合伙制公司事务公司体制王石职业经理人信息披露企业经营绩效房地产公司

摘要: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属于合伙人制度的一种,但和法律上的合伙人制是不同的,其是在公司体制下的合伙制,并未改变公司的法律性质。其更多的是一种企业管理形式而不是企业组织形式。在实践中,不同企业采取的合伙人制的具体做法和目的也各不相同。国内企业中,已有不少企业都准备或者已经实行了合伙人制。华为、海尔、小米、阿里巴巴和碧桂园等都宣称实行了合伙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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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董事会》(CN:32-174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董事会》杂志致力于中国公司基业常青,以商业顶层的政治和智慧,洞察全球治理潮流、透视中国政经大势、解读公司高层政治、提供本土原生案例;以全球视野审视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和董事会建设问题,为企业高层战略决策、管治体制机制创新、增进优秀竞争力,提供最新理念和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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