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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窘境

作者:为乔实收股本实体权利公司自治公司股东大会公司控制权相关费用表决方式野蛮人神功法律拘束力

摘要:如果股东同时具备两项条件,就一定能够按照《公司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吗?显然不是,问题出在了《公司法》在明确规定股东享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实体权利的同时,并未规定相关的程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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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董事会》(CN:32-174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董事会》杂志致力于中国公司基业常青,以商业顶层的政治和智慧,洞察全球治理潮流、透视中国政经大势、解读公司高层政治、提供本土原生案例;以全球视野审视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和董事会建设问题,为企业高层战略决策、管治体制机制创新、增进优秀竞争力,提供最新理念和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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