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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立电子”事件的法律追根

作者:黄维娜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保荐人制度法律事件通海高科

摘要:200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作出《关于撤销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要求立立电子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该决定使立立电子成为继通海高科后第二起公司IPO核准被撤销案。但两者有所不同:2002年通海高科IPO核准被撤销时,旧的《证券法》并没有引入保荐人制度,所以不存在保荐人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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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董事会》(CN:32-174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董事会》杂志致力于中国公司基业常青,以商业顶层的政治和智慧,洞察全球治理潮流、透视中国政经大势、解读公司高层政治、提供本土原生案例;以全球视野审视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和董事会建设问题,为企业高层战略决策、管治体制机制创新、增进优秀竞争力,提供最新理念和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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