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詹子友劳务出资公司法法建制度
摘要:由于劳务的人身属性与价值的不确定性,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及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认为劳务不宜作为出资,但股东出资的渠道仍然有拓宽的必要,我国公司法立法应当顺应时势,认可劳务出资。在确认劳务出资时,应处理好劳务出资的评估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确保公司的资本真实和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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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1年,由黑龙江省教育厅主管,大庆师范学院主办,CN刊号为:23-1375/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第1、2、4、5期刊发哲学社会科学论文,第3、6期刊发自然科学研究论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科学发展,反映各学科研究的前沿和热点,研究和探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提出的各种理论问题,本刊坚持思想性与学术性的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创新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倡导求实严谨的治学风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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