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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个人所得税效应研究及其启示

作者:杨默如; 黄婷婷现金股利个人所得税法直接税体系实体经济金融投资

摘要:在“税差理论”的基础上,选取2001至2014年间发放现金股利的我国大陆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运用多因素税后CAPM模型来检验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股利政策的个人所得税效应。结果证明,股利所得税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是否发放现金股利,但如果上市公司选择发放现金股利,股利所得税的存在则会导致上市公司减少发放现金股利金额,即股利所得税降低了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力度。实证结果也表明,2005年和2013年股利所得税改革起到了鼓励上市公司发放股利的作用。研究认为,进一步减免股利的个人所得税(简称“股利所得税”,下同)或加强征收股票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简称“资本利得税”,下同)可以缩小股利所得和资本利得(买卖股票的价差,下同)之间的税收差距,从而减少对于发放现金股利的“税收惩罚”。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案并未涉及实体与金融交叉投资领域的税制调节,但未来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征模式的个人所得税法框架中,更加注重资本性所得的税制完善,是可行而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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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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