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健州指示交付善意取得区分理论返还原物请求权
摘要:指示交付中的转让返还请求权协议并非物权行为理论下的“处分行为”,而仍属合同范畴。在以指示交付进行无权处分的场合中,处分人向相对人让与的返还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应适用债权让与规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确立了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规则,基于体系强制和价值判断的实体性论证,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同样不受无权处分影响,转让返还请求权协议亦然。而在转让人不是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并不能因转让返还请求权协议生效而取得返还请求权,也就未能满足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因此,对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的规定,应作目的性限缩,将“转让人不是动产的间接占有人”这一情形排除在外。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