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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制罪观念的展开、补充与回应——兼与叶良芳教授等否定论者商榷

作者:付立庆以刑制罪罪刑均衡法条用语的相对性罪刑法定犯罪竞合

摘要: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双向而非单向的,刑罚由犯罪所产生,并对犯罪的认定起到能动的反作用。这具体体现在:对于重罪以及犯罪加重构成的成立条件需要严格限制,以有效保障人权;而在恰当界定与行政法等处罚衔接的前提下,对轻罪的构成要件解释则可以适当宽缓,以周延保护法益。完整倡导以刑制罪观念,涉及法条用语的相对性问题。以刑制罪观念由罪刑均衡原则所导出,因而理所当然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同时,也应该看到犯罪之间可能存在的竞合关系。以刑制罪观念对于各种类型的案件,包括争议案件的解决,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需要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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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N:32-1517/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2010年被评为“全国高校三十佳社科期刊”。理论联系实际、积极追踪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在重大理论问题上反映东南大学的声音,在学术探索和创新上体现东南大学的水平,同时积极参与和促进校内有关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期刊界读者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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