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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初探

作者:蔡刘红激情杀人激愤杀人定罪方式刑罚配置

摘要:“激愤杀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已经占据较大的比重,但我国目前对其并无法律的直接规定,也未将其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从宽情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裁量标准不一。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激愤杀人”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只有符合无事先预谋性、被害人过错性和行为的当场性三个成立要件的故意杀人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激愤杀人”。在定罪方式上,采取“条文+司法解释”的方式是比较妥当的。在刑罚配置上,要注意考察域外立法以及我国关于直接侵犯公民生命权的刑罚配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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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N:32-1517/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2010年被评为“全国高校三十佳社科期刊”。理论联系实际、积极追踪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在重大理论问题上反映东南大学的声音,在学术探索和创新上体现东南大学的水平,同时积极参与和促进校内有关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期刊界读者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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