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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愤杀人”立法研究

作者:张亚男激愤杀人立法模式简单罪状刑罚配置

摘要:无论是基于社会的现实需要还是立足于刑法理论,增设“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已成为必然。本文在论证了立法必要性的前提下,就“激愤杀人”的立法模式、认定标准以及量刑配置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在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条文中增加一款:“激愤杀人的,不适用死刑”;并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将“激愤杀人”认定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的精神刺激,行为人在绝望、暴怒等难以控制的激愤情绪状态下当场杀死被害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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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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