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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李仁杰个人信息信息主体信息管理者侵权责任独立价值

摘要:本文从一起社会热点出发,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问题。在理论上,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信息主体应当享有个人信息权。在立法上,规范性文件回避了对信息主体的确权,通过行为性规范来限制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在司法上,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侵权诉讼数量很少,胜诉率也很低。在相关诉讼中,法院一般基于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来审查侵权构成与否,个人信息不具有独立价值。本文认为,基于立法资源以及司法倾向,个人信息在短时期内很难被确定为内涵明确的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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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N:32-1517/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2010年被评为“全国高校三十佳社科期刊”。理论联系实际、积极追踪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在重大理论问题上反映东南大学的声音,在学术探索和创新上体现东南大学的水平,同时积极参与和促进校内有关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期刊界读者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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