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蕾形式解释实质解释共同提倡
摘要:我国刑法学界就刑法解释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着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争论。事实上,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在使用时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面对具体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时,同时运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在定罪量刑时,首先进行形式解释,在符合形式解释结论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因为自然科学的发展、社会观念的转变导致某些犯罪不值得科处刑罚需要出罪,或者导致出现某些新型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入罪时,再进一步作实质解释,从而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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